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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占领中环"(以下简称"占中")行动的发起人自诩"占中"为"公民抗命",香港社会也多有此认识。然而,从公民抗命的一般理论出发,对"占中"行动的实际情况进行考察,则发现"占中"行动虽然与公民抗命行为有一定的相似性,但存在本质区别。"占中"行动在目的、对象、手段、后果等方面,明显不符合一般公民抗命理论。因此,"占中"行动是伪公民抗命。这是合理合法处理"占中"问题的前提。从"占中"行动的本质看,其具有违法性、民粹主义性质,同时也符合颜色革命的若干特征。未来要高度警惕和遏制"占中"行动朝向"颜色革命"转变。
Abstract:According to the theory of civil disobedience, the Occupy Central in Hong Kong and civil disobedience are fundamentally different.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aim, object, means and consequences, the Occupy Central violates the traditional civil disobedience theory. Thus, the Occupy Central can be identified as pseudo civil disobedience. Intrinsically, the Occupy Central is an illegal activity with populism tendencies, and it accords with some characteristics of Color Revolution. Vigilance should be maintained to guard against the continuous deterioration of the situation and preventing it from turning into a Color Revolution.
①英文为civil disobedience,香港译为“公民抗命”,内地学者一般译为“公民不服从”。本文为论述方便,采用香港一般译名。
②Michael Walzer,The Obligation to Disobey,Chicago: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67,pp.163-170.转引自李寿初:《公民不服从的正当性辨析》,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学报》,2013年第1期。
③See Hugo Adam Bedau,Civil Disobedience in Focus,New York:Routledge Press,1991,p.7.
④也有学者认为该理论的起源要追溯到威廉·葛德文(William Godwin)的“抵抗”,参见谢维雁:《公民抗命的宪政意义及其中国语境》,杭州:《浙江学刊》,2007年第3期。
⑤Chen-chi TU,“Thoreau's Political Double Trios:Civil Disobedience and His Utopia",The Journal of Hsing Wu College,vol.42,(June 2010).
⑥[美]梭罗:《瓦尔登湖》,徐迟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6年,译者序,第7页。
⑦参见[古希腊]柏拉图:《柏拉图全集》(第一卷),王晓朝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33~50页。
⑧[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第364页。又见何怀宏主编:《西方公民不服从的传统》,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1页。
⑨参见杨礼银:《论罗尔斯和哈贝马斯的“公民不服从”理论》,武汉:《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9年第4期。
⑩何怀宏主编:《西方公民不服从的传统》,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19、110、140~155页。
参见陈宜中:《公民不服从与自由民主》,台北:《思想》,2007年第4期。
参见祁智伟:《占中与公民抗命:基督徒伦理辨析的一次示范》,戴耀廷等:《公民抗命与占领中环——香港基督徒的信仰省思》,香港:高雅出版社,2013年,第187、197、186~187页。
Martin Luther King,"Letter from Birmingham Jail",in Aileen Kavanagh eds.,Arguing About Law,New York:Routledge Press,2009,p.255.
参见[美]吉恩·夏普:《从独裁到民主:解放运动的概念框架》,直言译,阿尔伯特·爱因斯坦研究所,2003年。
参见李静涛:《“颜色革命教父”夏普,政治动荡的幕后推手》,北京:《环球人物》,2013年第9期。
这种分类方法得到学界所普遍承认和采纳,See John Alan Cohan,"Civil Disobedience and the Necessity Defense",Pierce Law Review,September2007;Matthew R.Hall,"Guilty but Civil disobedience:Reconciling Civil Disobedience and the Rule of Law",Cardozo Law Review,April 2007;Hugo A.Bedau,"On Civil Disobedience",the Journal of Philosophy,vol.58,no.21(Oct.1961).上述著作中都提到了直接和间接的分类,而且这种分类是他们三个对公民不服从进行的唯一划分。
虽然行为和目标之间的适当关系不是行为正当性需要考虑的唯一因素,但是正当性的证成却离不开对二者关系适当性的分析。
一般有两个加以衡量的标准:(1)被违反的法律和抗议的法律之间不能遥不可及,毫不相关。二者之间的关联性越大,则行为的效果越好,其正当性也更加明显。(2)间接的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恶”要尽量少。毕竟公民抗命是对实质法治缺憾的弥补,如果造成的恶过大,甚至超过了“恶法”本身的恶,那么过犹不及,违背了抗命行为的目的。
参见赵鼎新:《社会与政治运动讲义》,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第2~6页。
应该注意的是,公民在同不公正的法律进行斗争的过程中采取的很多策略都是合法的,比如游行示威、发表文章进行呼吁等等,也就是德沃金所说的“说服性策略”。这些合法的斗争策略,在外界条件成熟时,能够达成行为者的目的,也是民主法治社会纠正本身弊端的常规性策略,属于公民守法的常态。但是其并不属于公民抗命的范畴,虽然它们对纠正不公正法律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Joseph Betz,"Can Civil Disobedience be Justified?",Social Theory and Practice,1(1970),p.14.
罗尔斯认为,公民抗命不仅诉诸于公开原则,而且公开地进行这一活动。它是公开地作为预先通知而进行的;而不是隐蔽的或秘密的。参见[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第54页。
Carl Cohen,Civil disobedience:conscience,tactics,and the law,New York: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71,p.22.
香港泛民所坚持的所谓的“真普选”,就是指让香港实现符合“国际社会标准”即所有合资选民享有完全相同选举权、被选举权、提名权的普选。
戴耀廷:《公民抗命的最大杀伤力武器》,香港:《信报财经新闻》,2013年1月16日,第A16版。
庄孟东:《伪“公民抗命”践踏法制传统》,香港:《大公报》,2013年2月19日,第A13版。
李龙福:《台乱局再证“占中”暴力倾向》,香港:《大公报》,2014年4月11日,第A12版。
陈曼琪:《暴力“占中”的真面目》,香港:《文汇报》,2014年4月24日,第A17版。
参见雷鼎鸣:《“占领中环”要赔偿多少?》,香港:《晴报》,2013年4月3日,专栏。
参见姚跃华:《瑞银评估“占中”四大影响》,香港:《成报》,2014年4月3日,第A02版。
钟秉敬:《“占领中环”破坏与中央互信》,香港:《大公报》,2013年2月23日,第A11版。
庄金锋:《伪“公民抗命”断送政改前程》,香港:《大公报》,2013年3月5日,第A14版。
有论者就认为,“占中”若果是公民抗命,是宪政框架内的事,它便应最少与基本法第45条有所交集。他指出,不能进行全面的对抗和决裂,而是要订定一个与基本法有所交集的普选方案。参见郭伟联:《思考占中》,戴耀廷等:《公民抗命与占领中环——香港基督徒的信仰省思》,香港:雅歌出版社,2013年,第238 页。
对于制度是否正义的判断容易引发争议。公民抗命理论上假定恶法的存在,并以故意违反法律作为运动起因,但是实践中对于什么是恶法的法律判断并没有一个具体的、可操作性的标准,有可能被极端分子利用,随意解释“恶法”的范围。其实,故意违法本身就是一种恶,以恶治恶的方法对法治造成了严重破坏。
邓绍光:《回应“和平占中”——一些来自基督信仰的提问》,戴耀廷等:《公民抗命与占领中环——香港基督徒的信仰省思》,香港:雅歌出版社,2013年,第175~176页。又有学者指出,标榜“爱与和平”的占中运动,只是以“公民抗命”作为一种道德包装,旨在挪用此政治理念的有限合法性,去合理化自己的行动。但这种所谓的“公民抗命”,说穿了就是一种屈人就范的胁逼策略,它的本质仍是纯粹政治力量的较劲,是以力服人,而非以理服人。参见祁智伟:《占中与公民抗命:基督徒伦理辨识的一次示范》,戴耀廷等:《公民抗命与占领中环——香港基督徒的信仰省思》,香港:雅歌出版社,2013年,第188页。
参见甘希文:《“占领中环”无异于一场颜色革命》,香港:《文汇报》,2012年6月1日,第A10版;周八骏:《占领中环是港版颜色革命》,香港:《大公报》,2013年3 月28日,第A12版;梁立人:《不能让“颜色革命”阴谋得逞》,香港:《文汇报》,2013年3月17日,第A22版。
参见[美]利昂·P.巴拉达特:《意识形态起源和影响》,张慧芝等译,北京: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10年。在该书中,巴拉达特将民粹主义与自由主义、民族主义和无政府主义等,并列作为当代基本的政治思潮。
Taggart Paul,Populism,Berkshire:Open University Press,2000,pp.2-3.
朱世海:《香港社会中民粹主义的影响、成因及消解》,北京:《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1年第3期。
学者指出,港式民粹主义便是新媒体与反政府的意识形态结合之产品,媒体间恶性竞争,更需要以哗众取宠的报道来质疑管治精英,挑战公权以吸引市民及顾客。参见卢兆兴:《防范港式民粹主义冲击管治》,香港:《文汇报》,2013年8月9日,第A17版。
并非改变了政权的运动就是颜色革命。基本共识是非美国和欧洲等西方国家设立的政权,通过西方国家的支持,建立一个亲西方的政权。
参见李幼岐:《“占中”经费何来?》,香港:《香港商报》,2013年6月7日,第A04版。
据媒体统计显示,前美国驻港总领事杨苏棣在其3年任期内,至少10次公开发表对香港内部事务的不恰当言论,其中6次受到外交部特派员公署以及外交部发言人的严厉批评。李心月:《美英高官赤膊上阵搅香港政局》,北京:《环球人物》,2013年第26期。
有论者提出:全世界无论在哪个地方,或多或少,都会有其本土意识。但是,正如台湾同胞爱乡爱土的台湾意识不等于“台独”意识一样,港人的“本土意识”也不等于“分离意识”。参见杨志强:《“本土意识”蜕变“分离意识”令人担忧》,香港:《文汇报》,2013年6月13日,第A23版。
张弘:《社会转型中的国家认同:乌克兰的案例研究》,北京:《俄罗斯中亚东欧研究》,2010年第6期。
张毓强:《“颜色革命”中的媒体作用》,北京:《现代传播》,2006年第1期。
马彦:《Facebook滥封群组各界须警惕》,香港:《文汇报》,2013年7月24日,第A16版。
基本信息:
中图分类号:D921.9
引用信息:
[1]陈咏华,王理万.香港“占领中环”行动的本质剖析——基于公民抗命的一般理论[J].港澳研究,2014,No.3(02):34-44+95.
2014-04-25
2014-04-25